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何云慈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被告 黃守烽
林羿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原交易字第45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黃守烽、林羿伶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何云慈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施孟弦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