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清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請提出申請與永豐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之文件影本。
3.請說明債務人於「坤介工程行」、「高堡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及性質,並提出98、99年全年之薪資單或薪資袋影本,陳報每月含各項補助及津貼之全部收入數額(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提出部分毋庸提出)正本及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8.請陳報債務人現受雇於何人或公司行號,並說明現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1.請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
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2.說明雲林縣○○鎮○○里○○路○○○○號房屋○○○鎮○○段8
56、858、872、1064、1103、1108、1109地號土地查封前使用情形之用途。
13.提出擔任配偶債權人國泰人壽保證人之貸款契約書,及配偶名下房屋土地強制執行後清償國泰人壽之金額為何。
14.請據實說明主動撤回前置協商之原因。
15.陳報聲請人之成年子女有無給付扶養費?若有,每月金額多
少?若無,其原因為何?
1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7.請提出所有存摺影本(含存簿正面及內頁,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18.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