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適應體育休閒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東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台灣互動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反訴部分為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未繳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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