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871號聲請人 林景義力得體育用品社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力得體育用品社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究為林景義?抑為 林雨蓉 ?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U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力得體育用品社?抑為林景義?抑為力得體育用品社即林景義?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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