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抗告人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林筱涵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