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69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997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智涵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智涵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惟查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台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供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