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7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永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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