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輝因犯妨害自由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吳俊輝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