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江沂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15.73│││3,376元│8月23日起│8月31日止│計算│││├──────┼──────┼─────────┤│││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9月1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15.98│││5,673元│8月23日起│8月31日止│計算│││├──────┼──────┼─────────┤│││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9月1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19.98│││23,009元│8月23日起│8月31日止│計算│││├──────┼──────┼─────────┤│││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