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 陳榮傑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陳榮峻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 陳榮陞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陳榮浩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陳永誠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陳俊良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陳俊宏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 陳俊誠 住新北市○○區○○路○○○號 陳祖文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
陳仁和 住臺北市○○區○○○街○段○弄○號4樓 陳義和 住同上 陳富夫 住桃園縣大溪鎮○○00巷0弄0○0號 陳榮男 住臺北市○○區○○○街○段○弄○號4樓 陳貴夫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陳祖偏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陳祖進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 陳祖宏 住同上 陳祖龍 住同上 陳關關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
陳世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陳左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陳祖明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陳祖賢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陳祖鎰 住新北市○○區○○路○○○號 陳祖吉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陳祖金 住新北市○○區○○路○○○號 陳祖仁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陳祖祥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陳祖民 住新北市○○區鄉○路0段00號13樓之1
共同送達代收人 范宗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憲明 等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原告所陳報之財產清冊,計算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為新臺幣捌仟零柒拾伍萬伍仟伍佰玖拾壹元(如附表一所示),再以原告訟爭之派下權所佔比例計算,合計為附表二所示之價額即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巧玟附表一: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以下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新北市○○區○○段○○○○號土地:57,227元(102年公告現值)×757平方公尺=43,320,839元
㈡、新北市○○區○○段○○○○○○號土地:72,658元(102年公告現值)×43平方公尺=3,124,294元
㈢、新北市○○區○○段○○○○號土地:57,100元(102年公告現值)×27平方公尺=1,541,700元
㈣、新北市○○區○○段○○○○○○號土地:72,658元(102年公告現值)×9平方公尺=653,922元
㈤、新北市○○區○○段○○○○號土地:72,658元(102年公告現值)×53平方公尺=3,850,874元
㈥、新北市○○區○○段○○○○○○號土地:72,658元(102年公告現值)×48平方公尺=3,487,584元
㈦、新北市○○區○○段○○○○號土地:72,658元(102年公告現值)×161平方公尺=11,697,938元
㈧、新北市○○區○○段○○○○○○號土地:72,658元(102年公告現值)×63平方公尺=4,577,454元
㈨、新北市○○區○○段○○○○號土地:72,658元(102年公告現值)×62平方公尺=4,504,796元
㈩、新北市○○區○○段○○○○○○號土地:72,658元(102年公告現值)×55平方公尺=3,996,190元綜上10筆土地合計為80,755,591元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陳榮傑168,241元(00000000×1/480=168241)陳榮峻168,241元(00000000×1/480=168241)陳榮陞168,241元(00000000×1/480=168241)陳榮浩168,241元(00000000×1/480=168241)陳永誠672,963元(00000000×1/120=672963)陳俊良168,241元(00000000×1/480=168241)陳俊宏168,241元(00000000×1/480=168241)陳俊誠168,241元(00000000×1/480=168241)陳祖文672,963元(00000000×1/120=672963)陳仁和336,482元(00000000×1/240=336482)陳義和336,482元(00000000×1/240=336482)陳富夫336,482元(00000000×1/240=336482)陳榮男336,482元(00000000×1/240=336482)陳貴夫336,482元(00000000×1/240=336482)陳祖偏336,482元(00000000×1/240=336482)陳祖進336,482元(00000000×1/240=336482)陳祖宏336,482元(00000000×1/240=336482)陳祖龍336,482元(00000000×1/240=336482)陳關關1,121,605元(00000000×1/72=0000000)陳世宏1,121,605元(00000000×1/72=0000000)陳左棟841,204元(00000000×1/96=841204)陳祖明1,682,408元(00000000×1/48=0000000)陳祖賢1,682,408元(00000000×1/48=0000000)陳祖鎰640,917元(00000000×1/126=640917)陳祖吉640,917元(00000000×1/126=640917)陳祖金640,917元(00000000×1/126=640917)陳祖仁640,917元(00000000×1/126=640917)陳祖祥640,917元(00000000×1/126=640917)陳祖民640,917元(00000000×1/126=640917)合計:15,846,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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