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437號債權人世界大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京 諭即一魂鍋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郭京諭即一魂鍋物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42,71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三、經債務人簽收受領如發票所示之加工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四、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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