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田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嘉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961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