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66號上訴人 莊榮兆
黃嘉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施秀枝 被上訴人 張格瑋
魏千瀚
蘇恒隆
蘇文俊
廖國竣 王思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瑋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