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茂嘉上列受刑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茂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茂嘉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1日、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9月30日109年度聲字第236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罪案件,嗣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刑期變更為3年6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2021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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