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51號上訴人 劉彩絨 被上訴人 彭心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5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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