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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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金宗指定辯護人林楊鎰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