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915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敏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已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到院以供辦理(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提出債務人陳敏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