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5373號債權人 王伯群 兼代理人 許玉玲 債權人許玉玲前列二人共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紀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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