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9號原告家麒桂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瓈瑩 被告 潘嘉榮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
富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治遠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法官蔡逸蓉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