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護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護字第247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送臺南市○○區○○路0段0號0樓「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相對人○A
○B○C共同法定代理人○D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繼續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A、○B及○C之法定代理人○D慣以吼罵體罰等管教方式對待相對人○A、○B及○C,且無心力維護居家環境,致居住空間髒亂不堪;相對人○A及○B常多日未洗澡至身體發出異味、三餐不定。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發現相對人○C身上有多處不明傷勢,○D未積極提供醫療;評估相對人○A、○B及○C繼續留在家不利身心健全發展且恐有安全疑慮,故業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8分將相對人3人緊急安置在案。
(二)○D家戶自106年起已有7次兒少保護通報,聲請人服務○D家戶期間,○D長期無業及仰賴社福補助,補助款未能如實使用於相對人○A、○B及○C;相對人○B幼年有發展遲緩狀況,○D未能積極協助兒少早療復健,致相對人○B因學習及刺激不足而領有第一類輕度身心障礙證明。
(三)○D未能重視相對人○A、○B及○C發展階段所需,聲請人多次與○D討論子○安全與親職教養方式,○D態度消極回應,聲請人評估家中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與保護;爰此,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請鈞院准予相對人○A、○B及○C繼續安置3個月。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4件、照片20件、驗傷診斷書影本1件、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評估報告表1件附卷足資佐證,是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相對人○A、○B及○C業經聲請人於112年8月22日起予以緊急安置,聲請人並以112年8月24日南市社家字第1121110284號函通知本院,本院編分為112年度護字第246號案並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綦詳。再參以相對人○A及○B均同意接受安置,有表達意願書2件附卷可稽,且依上開安置評估報告表之記載,○D於社工訪視時情緒起伏極大,數度崩潰及歇斯底里,多次突然咆哮相對人,以不雅字句責罵相對人○A及○B,還有不明舉動,例如:拔蓮蓬頭出房門、時而哭泣時而笑、不斷進出房間大力甩門等,則由社工在場時○D尚且有上開脫序表現觀之,顯見○D之身心狀況確實不宜教養相對人,是堪認目前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及妥適照顧相對人,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核與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玉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附件112年度護字第247號姓名、年籍、住所對照表:
一、○A即A01:○,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0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二、○B即A02:○,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0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三、○C即A03:○,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0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四、○D即A04:○,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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