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5號反訴原告壯欣鋼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春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