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告 紀錦木 被告 紀佳妤 被告 楊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3,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