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38號原告 程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景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7萬5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