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293號
原   告  蒲鳳凰
被   告 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海鵬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伍仟元,應繳裁
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參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