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李若菡 送達代收人 陳鈺豐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告 陳英傑 追加被告 林梵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2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