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亭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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