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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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34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欣宜
劉佳昀 翁瑞英 被告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貴足 被告 黃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伍拾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壹萬零柒佰壹拾玖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連帶保證書及授信契約書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9、26、28、30頁),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7萬9,159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連帶給付953萬1,560元及自108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33至14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全公司)邀同被告陳貴足及黃信介為連帶保證人,於107年12月28日及108年1月7日與原告簽訂連帶保證書、本票、借據及授信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共計2,00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2.72%計付,期中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借款到期日分別為108年12月25日,如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到期日為113年1月6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述利息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述利息20%計付違約金。嗣廣全公司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欄所示起息日起算之利息未按期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又陳貴足及黃信介既擔任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前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連帶保證書、本票、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授信核准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歷史利率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授信動用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7頁、145至199頁)。又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賴淑萍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1140萬元自108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40萬元自108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3136萬元自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4150萬元自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5136萬元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636萬2,500元自108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7108萬7,500元自108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898萬元自108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910萬5,000元自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1031萬5,000元自108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11110萬9,159元自108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12953萬1,560元自108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自108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計1,951萬0,719元(略)(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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