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0022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耀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1)於民國103年5月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2)於103年10月間,又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3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2罪,受刑人之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103年6月4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刑之總和,並參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官余欣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03月12日│102年07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3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6452號│偵字第273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58│103年度交簡字第300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5月12日│103年10月28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58│103年度交簡字第3008│││判決││號│號│││├────┼──────────┼──────────┼──────────┤││判決│103年06月04日│103年11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185號(已執畢)│第10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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