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中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記載。
理由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並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B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