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㈠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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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㈠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名 越正光 法定代理人 林合同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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