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權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富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40、1466、1467、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權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慶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日,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尤以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兼以本案客觀上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嗣並自99年10月2日、99年12月2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0年2月1日),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0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蔡和憲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