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廖煌銓 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告 簡文穗
曾傳宅 蕭慶義 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本院101年度自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強制罪之自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6月13日以犯罪嫌疑顯有不足而裁定駁回自訴在案,茲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應繳納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