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莊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富凱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