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 江鳳秋
江鳳鳳 江鳳美 被告 江游美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請求被告給付 江敏夫 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及 江文祥 等二人)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柒萬柒仟肆佰肆拾參元本息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聲明第2項請求命被告給付江敏夫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及江文祥、 江文松 )新臺幣(下同)8,277萬7,443元本息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萬464元,未據原告繳納,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此部分之訴,原告於112年6月8日收受送達,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此部分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