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救字第5號
聲請人 劉月英
代理人 李珮瑄 律師
相對人 范綱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
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5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參。是依上揭規定,應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