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救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救字第5號

聲請人 劉月英

代理人 李珮瑄 律師

相對人 范綱宇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

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5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參。是依上揭規定,應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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