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港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冠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
字第6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冠傑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廖冠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
6日凌晨0時4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0000000
號前,以自備鑰匙發動機車引擎之方式,竊取林 順興 所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其得手後,將該車供己
代步使用,後於不詳時間,將該車棄置在雲林縣○○鄉○○
村○○路○○號前。嗣 林順興 發現該車遭竊報警,經警循線查
悉上情,並於106年9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雲林縣○
○鄉○○村○○路○○號前尋獲該車(已由林順興領回)。
㈡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廖冠傑於警詢筆錄及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之自白供述。
㈡被害人林順興於警詢筆錄之指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現場
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6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
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易字第1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月、3月確定;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易字第36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74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㈠、㈢兩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與㈡案接續執行,於102年3月10日因縮短刑期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不知警惕,復犯
本件犯行,守法意識薄弱,長期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所竊之機車價值約新
臺幣5,000元,業經被害人領回,其犯罪情節及損害程度尚
屬輕微。另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
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行竊時所持自備鑰匙1支,未據扣案,亦非違禁物,且在
客觀上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至於被告所竊取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松坤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