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39號聲請人 王松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勇勝工程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勇勝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對於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所核課之營業稅尚在復查行政救濟中,債權尚未確定,以致無法於6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287號呈報清算人及100年度司聲字第166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1年10月22日止完結清算。另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宜,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期間內清算申報情形及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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