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敏傷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陳龍煌
陳天地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等78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陳伯琮 、 陳翠斐 、 陳萬長 、 陳勞成 、 陳鳳龍 、 陳坤池 、 陳義男 、 陳全濶 等人之地址應更正如下:
一、陳伯琮住高雄市○○區○○路○○號。
二、陳翠斐住高雄市○○區○○路○○○號。
三、陳萬長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四、陳勞成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五、陳鳳龍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六、陳坤池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七、陳義男住屏東縣○○市○○路○○○巷○○弄○○號。
八、陳全濶住高雄市○○區○○路○○○巷○○號。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