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曾金燦 債務人 林家右 債務人 林惠敏 即 林昭陽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俞君 即林昭陽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建男 即林昭陽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林家右
一、債務人林惠敏、林俞君、林建男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昭陽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林家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