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37號聲明人乙○○
丙○○被繼承人甲○○(亡)生前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98年7月9日死亡,聲明人2人為被繼承人之女,自願將應繼分全部拋棄,並辦理遺產分割,將應繼遺產全部給母親,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本院仍應就被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合於要件而為審查。經查,聲明人2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女,被繼承人甲○○死亡後,聲明人2人與被繼承人之配偶 施月英 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聲明人2人雖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應繼分,然經其二人到庭陳述,其真意實係「遺產分割」由母親取得應繼之全部不動產所有權,準此,堪認係渠等委託之代書誤辦而聲請本件,聲明人2人既無拋棄繼承之真意,本件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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