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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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瑄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瑄憶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洪瑄憶因如附表所示之6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附表:受刑人洪瑄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妨害名譽│傷害│├────────┼──────────┼──────────┼──────────┤││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2年04月28、29日│102年03月07日│102年0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705號│第10597號│第17342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沙簡字第40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102年度易字第345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09月30日│103年02月12日│103年03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沙簡字第40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102年度易字第3453號││判決│││號│││├────┼──────────┼──────────┼──────────┤││判決│102年10月28日│103年02月12日│103年04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字第1355號│字第1355號│第6690號│└────────┴──────────┴──────────┴──────────┘┌────────┬──────────┬──────────┬──────────┐│編號│4│5│6│├────────┼──────────┼──────────┼──────────┤│罪名│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2年07月16日│102年07月16日│102年0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342號│第17342號│第1734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453號│102年度易字第3453號│102年度易字第34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3月10日│103年03月10日│103年03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453號│102年度易字第3453號│102年度易字第3453號││判決││││││├────┼──────────┼──────────┼──────────┤││判決│103年04月07日│103年04月07日│103年04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690號│第6690號│第6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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