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聲請人 張永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王蜜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分割方式並不得有害於 張廷芸 之權利)。
(二)關係人 顏淑梅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