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百裕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108年度交簡字第2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7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百裕因過失致死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辯論終結,惟關於被告及告訴人間協調和解情形尚有疑慮,而此事涉被告量刑之審酌,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