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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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海商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運送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海商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黎洋國際貿易商行法定代理人 丁婉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運送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萬1,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