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信義輔佐人黃淳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辯論終結後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該宣判期日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爰改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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