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清宗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選任辯護人 郭栢浚 律師(法扶律師)
林士龍 律師(法扶律師) 彭大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辯論終結後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該宣判期日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爰改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