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介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介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介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謝介聖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31號判決及102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其中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受刑人未上訴而確定;另販賣第一級毒品、共二罪,現上訴中尚未確定),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6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4、5、7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1、3、6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均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05月05日│101年05月08日│100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51號│字第951號│緝字第9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89號│101年度訴字第489號│101年度訴字第5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8月31日│101年08月31日│101年09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89號│101年度訴字第489號│101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判決│101年09月24日│101年09月24日│101年10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1日│101年08月13日│101年0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98號│字第1184號│字第118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1號│101年度訴字第831號│101年度訴字第8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9月27日│101年12月21日│101年12月2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1號│101年度訴字第831號│101年度訴字第831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18日│102年01月14日│102年01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0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26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1月23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判決│103年0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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