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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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聲請人即原告 郭昱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臺東地區農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春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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