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08號上訴人 沈榮順 被上訴人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聖義 被上訴人 陳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18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之範圍,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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