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69號原告 胡貴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本件被告為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並記載其所在地「新竹縣○○○○○鎮○○路○段○○號」、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黃萬益 (所長)」。│├──┼────────────────────────┤│2│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應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月○日│││竹 監苗 字第○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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